浙商证券老总王青山(浙商证券老总是谁)

作者|傅莹

来源|独角兽金融

浙商证券老总王青山(浙商证券老总是谁)

浙商证券原纪委书记私下接受客户万元理财委托,蒙受巨额损失……牛市之中,散户利益受损的离奇故事被上演了。

六年前,原告周某如与时任浙商证券纪委书记的李某鲁相识多年。基于信任,周某如将万元巨额财产交给了李某鲁。炒期货后,两个月后,周某如的账户只剩下45万元。随后,周某如将李某禄、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告上法庭。

这起发生在年的纠纷,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于年12月得到解决。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约为.66万元。还驳回了周某鲁的再审申请,即“原审法院酌情认定李某鲁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实并不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私自代客户进行理财。为什么行业铁律继续禁止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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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的“交易”

年4月,股市一片狂热,投资者兴奋不已。年4月17日,时任浙商证券纪委书记、监事长李某禄推荐65岁的周某如开户投资万元炒期货,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并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订阅。同时,周某如被告知,开立期货账户只会帮助他吸引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不会造成损失。

然而,相反的情况发生了。两个月后,周某如的期货账户只剩下万元的45万元,亏损高达98%。为此,周某如作为原告,将李某禄、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告上法庭。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李某鲁擅自更改账户密码,造成账户巨额损失,构成重大过失。李某禄被认定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鲁承诺清算一栋别墅补偿周某如,剩余损失将在两年内补偿。

法院认为,周某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期货交易风险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

周某如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如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足以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周某茹的放任行为对其损失有过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网分别于年7月1日、年3月26日、年12月2日公布了本案一、二、终审判决书及案情详情。周某如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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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浙商期货“背锅”

针对上述行为,年2月底,浙江省证监局认定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内部管理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责令浙商证券采取整改措施,并要求公司对上述行为进行内部检查。检查和问责。年4月30日前,浙商证券已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了合规检查,并提交了检查整改报告。

从监管部门向浙商证券披露的问题来看,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未与李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时任浙商证券纪委书记、监事长的李某禄不负责证券、期货业务,无权进行证券、期货业务营销。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未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无权对李某的期货账户操作进行监督。因此,周某如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承担财产损失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浙商证券公司、浙商期货公司是否应当对周万儒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查明,年4月13日,周万儒在浙商证券公司总部接受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试,填写开户申请表,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声明书》、《客户须知》》及《期货经纪合同》、《密码通知确认书》、《央行期货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文件,浙商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签署文件前已告知周万儒相关事项及风险。浙商期货公司年年4月14日对周万如开户回访也表明,周万如充分认识到各项业务风险。

一审起诉书显示,李某鲁出具的《挽回损失预案》仅称李某鲁对周某鲁期货账户的操作仅是两人之间的私人行为,与浙商证券、浙商集团提供的信息不符。期货。与期货经纪服务无关,也没有证据表明李某的上述行为得到了浙商证券的授权。

据此,原审认定李某鲁的行为不属于其职务,对周某鲁主张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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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理财为何屡禁不止?

尽管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炒股,但仍屡禁不止,而浙商证券高管或员工私自代客理财的事件还不止于此。

年4月19日,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一名员工在从事经纪营销活动的同时,私自接受多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监管部门也要求他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这无疑表明,浙商证券过去的教训并没有成为未来事件的指南。连续两起代客私募理财事件暴露了浙商证券内控制度不完善、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

此前,不少券商员工因代客炒股或借用账户而被监管部门处罚。

例如,年3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年6月13日,时任长城证券客户经理陈云生在一份委托合同上签字。与石卓亚签订的协议,主要规定:石卓亚将账户资产共计126.1万元交给陈云生,并将其在华鑫证券、长城证券的股票账户交由陈云生管理;陈云生担保年收入的10%,超出部分分成5:5元,投资额为145.02万元。

三年期满后,石卓亚账户上只剩下资产73.86万元,造成严重损失。这后来引发了双方的诉讼纠纷。

对于代客进行交易的行为,监管部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以个人名义代客从事期货交易”,防止代客理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财务安全。这本该是行业铁律,但为何屡屡被打破呢?

深圳某券商经纪部人士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客户找从业者交易股票、期货,主要是因为认为自己无能,所以寻求从业者的帮助;其次,客户承诺让从业者参与利润分配,后者是利益驱动,有侥幸心理。

上述人士还分析,不排除股票交易、期货交易过程中存在操纵市场的可能性。庄家的套路往往是找个巫师拉高期货和股票的价格,然后庄家离开,让巫师和券商两手空空。因此,私下委托股票或期货炒作的行为也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不能盲目相信学员的非法承诺。应保持理性的投资理念,努力提高专业知识和经验。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轩告诉界面新闻,虽然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按惯例履行了风险告知等义务,但由于制度缺失,疏于风险控制,客户蒙受了巨大损失。期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李某与李某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更好地促进该行为的健康发展。

对于券商、期货公司来说,如何扎扎实实修炼内功,严格控制代客股票交易、期货交易等风险事件,或许也是管理层的重中之重。你怎么看待这件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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