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可否炒股(党员干部允许炒股买基金么)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吗?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注意行为红线。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文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将合法财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重要贡献。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红线1:证券和股权的收取和交付

党员可否炒股(党员干部允许炒股买基金么)

原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处长李雷“以股代现金”,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企业顺利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随后,他低价从相关公司购买原始股票或直接接受干股,并精心设计让行贿者或亲友持有,最终获利数百万美元。李雷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红线2:非法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证券,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运作。《党纪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

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显示,不少落马干部甚至“大老虎”都存在“非法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原副省长纪祥奇等。山东省省长等山东省省长。联合农村信用社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宋文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培,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正,广州市商务委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

红线3:境外非法投资、参股

一些具有一定权力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参股谋取个人利益。例如,年至年,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士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企业、买卖股票、境外投资。张居士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红线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

截至目前,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被起诉或判刑的省部级干部中,包括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证监会原副部长马健等。国家安全部、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龙、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地区,等等。

红线5:公募资金或非法借入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共资金,或者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资金,或者向辖区内或者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用资金,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部原出纳孙鑫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公款万余元转移至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由他。证券交易,其中.72万元尚未归还。孙鑫于年3月潜逃,年6月被捕并被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红线六:隐瞒个人持股

按要求报告个人事务是一项严格的组织纪律。

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察部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镇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在填报时违反组织纪律。年、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隐瞒本人及配偶持有基金、股票、投资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红线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中纪委多次提醒党员依法炒股

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曾多次刊登有关党员炒股的文章。比如,今年5月29日,发表文章探讨党员干部购买“新三板”股票是否构成违纪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看法。一是持有“新三板”股票属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证券的情况,涉嫌违反诚信纪律;二是“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票,但针对不特定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地位与证券交易所相同。将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认定为违反诚信纪律是不妥当的。

文章指出,《党纪条例》第九十四条的实质是禁止党员干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职权或者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为自己谋取私利,阻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正义。国有企业党员干部、领导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新三板”公司内幕信息、在职务上与“新三板”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利用职务便利职务影响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其所在地国有企业与“新三板”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因此持有“新三板”的国有企业党员、干部或者领导人员的行为新三板股票不应当认定为违规行为。持有“新三板”股票相当于持有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外,4月18日,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提醒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碰”的六类股权分红,包括:充当“保护伞”为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索要“分享”红利;利用职务便利,为申请人谋取利益,收受申请人提供的股份;允许配偶在其职责范围内经商、经营企业,并领取股份和股息;受组织委派担任公司高管人员期间,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投资股票、分配股利;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新京报记者顾志娟编辑王宇校对杨旭丽

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里面的工作人员能不能炒股?

公务员可以根据情况买卖股票。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但除此之外可以。

从上市公司主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主管部门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上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

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事务所工作。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约束。对因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上任前持有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上任后一个月内处置完毕,不得继续持有。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吗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但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对于焦点党员干部能否买卖股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

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

自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在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股票;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在经济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额外福利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符合第1款的规定。

扩展信息:

党政官员炒股这7种行为必须禁止

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可知,党政机关个人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严禁以下七类行为。

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强行买卖股票、招揽、倒卖认股权证的;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推荐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买卖、持有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卖直接经营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

借用本单位的公共资金,或者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管理范围内的所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权力;

以单位名义筹集资金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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