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财务报告(上交所会计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年第5期

1.上海会计监管通讯

上交所财务报告(上交所会计类)

本期上海会计监管通讯主要向业界传达年年报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检查发现的审计实务问题,以及申报科创板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

审计机关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实践问题

近期,我所对部分审计项目进行了审计稿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审计机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例如,上市公司销售移动通信设备,根据客户出具的验收单确认收入。但审计机构A在进行收入明细测试时,仅对会计凭证、发票和报表进行了核查,并未对验收单等关键原始资料进行核查。代金券;B审计机构在进行收入截断测试时未测试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入;C审计机构以客户拒绝与上市公司对接为由,通过公司发送了原始确认函。销售人员转交给客户确认。当询问过程缺乏控制且答复函的可靠性存疑时,审计机构未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审计机构D在对上市公司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现场审计工作。使用了境外会计师的工作成果,但审计机关没有充分评价境外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也没有充分审查境外会计师的工作成果。使用境外会计师工作存在违规行为;期末,某上市公司将部分存货存放在客户处,审计机关E并未对上述存货进行现场监督,而是直接履行确认程序。由于客户对上述库存既无保管义务,也无具体物料明细,故确认时仅确认库存状态、库存编号及存放地点。审计机构未提前考虑库存监管的实施,库存确认方案的设计有效性也不足,未能就库存的存在、数量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科创板申请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

科创板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通过对我所监理案例的梳理,我们发现申请科创板公司典型的内部控制问题主要集中在收入、研发费用、存货和资金管理四个方面:

1、收入:首先,缺乏收入确认的支持证据。在时间点法下,发行人通常在交付、接收或验收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需要相应的内外部支撑依据,如快递单据、收货单据或验收单据等。监管发现,部分发行人缺乏必要的收入确认支撑依据。例如,A公司未保留发货记录、客户沟通记录等内部数据,验收单有补充、加盖公章或不加盖公章等。又如B公司大量项目缺乏发行人内部申请受理记录和客户记录。返回的验收单记录。

在期间法下,发行人通常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或里程碑法来确认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完工进度”的确定至关重要。发行人必须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确保项目完成进度与实际进度相符,并应保留相应的内外部证据支持,如项目实施管理台账等。客户确认的项目确认进度函等。

其次,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证据是相互矛盾的。部分发行人内外部证据与内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存疑。例如,C公司披露,分销模式下的设备需要最终用户验收,但监管发现,在部分订单中,经销商中标时间晚于安装时间;D公司的部分产品发货晚于收货确认上注明的时间。发货时间、发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同一收入有两张收据。

第三,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例如,E公司的销售合同大多包含初检和终检条款,并根据验收文件确认收入。但大多数验收文件并没有明确表明相关验收是否为终检。

2、研发费用:一是研发费用征收不准确。一些发行人无法区分与企业相关的支出应归类为生产成本还是研发费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区分两者的基本保证。研发费用征收问题与研发过程有关。内控流程主要涉及研发费用项目审批、研发人员按项目时间分配、研发项目物资归集、研发费用按项目审批及归集等。

一是研发资料收集记录不规范。部分发行人在研发物资申请、接收、使用阶段的内控设计或运作不规范,导致无法准确区分研发物资成本与生产物资成本。例如,F公司研发采购和生产采购混杂,物资采购审批不规范。无法区分材料采购费用应归入研发费用还是生产成本。

二是研发工时记录不完整。部分发行人在研发费用、员工工资核算中缺乏基本的费用归集信息和打卡记录、工时信息等数据,难以准确计算研发人员的工资。例如,G公司年至年的研发工作时间是通过研发人员的记忆、电子邮件往来等方式回忆的。

三是研发人员分工不明确。部分发行人人员划分不明确,导致生产人员、研发人员薪酬不准确。例如,H公司研发与生产、管理、销售人员的交流较多,非研发部门人员的工资已计入研发费用;我公司已包含多名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技术费用。服务部门人员工资全部分配用于研发费用。

二是研发样机内控管理存在缺陷。部分发行人在研发样机制造、费用归集、竣工保管、实物日常仓储盘点、对外销售、客户试用、对外赠送、报废等方面存在内控操作缺陷,导致研发相关样机出现问题成本和生产成本。无法准确划分。例如,J公司没有对研发样机进行入库登记,因此无法核对研发样机年龄的准确性。此外,J公司也缺乏对样机的使用、出借或销售的登记管理,相关凭证和通讯记录也没有保留。

、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构成等总体要求予以明确;二是资管产品持有投资等交易的会计处理,结合资管产品业务活动的特点,针对实务中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投资等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列示和披露,主要考虑资管产品自身特点、投资者财务报表信息需求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等,对其财务报表列示作出规范,并对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细化规定;四是生效日期及附录,明确施行日期为年1月1日,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相衔接,附录部分主要对资管产品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作出了规范。

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年10月08日,财政部就其起草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解释》主要包括3个部分的内容:一是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明确了企业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按照收入准则、存货准则等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明确了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同时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金额和具体列示项目等要求;明确了企业进行追溯调整的具体要求。

二是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交易的列报。强调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为突出资金集中管理存款的特殊性,成员单位和集团母公司可以增设“资金集中存款”、“吸收资金集中存款”项目,在报表中单独列示;《解释》还重申了集团母公司、财务公司和成员单位在资金归集、资金拆借时的其他列示要求,强调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是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企业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财政部发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

年10月08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油气管网行业》。《制度》旨在规范油气管网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

财政部发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规定》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事务所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会计科目以及有关财务报表项目作出调整。

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年10月19日,财政部就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为七章四十六条,修订后为十章九十九条,增加了64条,修改了35条,并新增“监督管理”、“特定实体审计”、“会计服务市场开放和跨境审计”三章。本次修订涉及面广、修改条款多,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有关重点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草案围绕加强行政监管、规范行业发展的目标,针对日常监管机制不完善、对行业“潜规则”整治规管不力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充实和强化监督检查内容,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完善报备制度。

二是加强特定实体审计监管,提高资本市场审计质量。建立特定实体审计监管制度,营造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具体措施包括界定特定实体的范围,提出从事特定实体审计备案要求,明确独立性要求,以及建立透明度报告制度。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执业环境。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执业环境,培育执业质量高、内部治理水平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设计包括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针对低价竞争提出相应措施,以及针对函证不实提出相应措施。

四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具体措施包括:与证券法罚则相衔接,加大对执业质量问题的处罚力度;补充细化违规情形,科学设定处罚;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完善责任承担机制。

五是规范跨境事项管理,服务对外开放。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活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档案管理。具体措施包括对跨境业务作出统一规定,以及明确对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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